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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启消防安全三年整治

作者: 1     发布日期: 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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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是人类永恒的话题,消防安全是国家专项治理的重中之重。

 

01

近期“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成为了消防行业重点关注的话题。

2020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发布了《国务院安委会部署开展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行动计划》指出:

(1)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切实解决思想认知不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和抓落实存在很大差距等突出问题;

(2)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3)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生产由企业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

(4)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持续加强基础建设,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紧接着在2020年4月22日,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就发布了《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部署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会议指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是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一次重大行动,消防领域的专项整治作为重点任务之一,要深入开展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重点场所治理、突出风险整治、乡村火灾防控、重点行业管理五项“攻坚治理”,实施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消防安全素质两项“提升工程”,从根本上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实现消防安全突出风险得到明显整治、消防治理责任机制得到明显加强、火灾风险防控体系得到明显优化、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得到明显提升、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题。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团队。企业要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力支持安全管理机构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企业要持续提升安全管理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安全技术团队。到2021年底前,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全部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

 

(2)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充分利用国家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政策,加强企业安全人才培养。到2022年底前,省属以上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通过自建或委托方式建设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实现重点岗位人员“变招工为招生”。

 

02

消防救援机构通过政务服务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并通过《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需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的范围;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

 

(3)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投入使用、营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申请材料;

 

(4)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

 

(5)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6)消防救援机构确认申请人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程序、标准,整改期限,违诺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以及申请人解释、说明、申诉、信用修复的渠道。

 

 

看看哪些单位必须配备消防从业人员

 

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我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公安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结合重庆市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等所等公共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

  (六)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八)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单个生产车间的员工在10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九)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二、区县(自治县、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三、地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四)客运车站和码头

  (五)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八)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九)高层公共建筑,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四、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铁路、水上交通管辖的候车厅、候船厅和民用机场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